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制定本法。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民法典中法人的分类《 民法典 》中的法人分类是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两种:(一)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二)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其中非营利法人又包括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等。二、什么是社团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指人民群众按照法定程序自愿组织起来进行非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类社会组织。社团法人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其以人的组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工会、妇联、、各种学会及研究团体。原则上社会团体取得法人资格均需登记,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但在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无须登记,自社会团体组建完成后即具有法人资格。三、法人机关的分类法人的组织机关按其职能区分有以下几种:(一)意思机关意思机关也称权力机关、决策机关,是形成法人意志的机关。意思机关如人的大脑,故是首脑机关。在社团法人,意思机关是社员大会、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等。在社团人数不多时可以全体社员大会为意思机关,在社员人数太多无法召开全体社员大会时,可以以社员代表大会为意思机关。根据财团法人的性质,其不得有意思机关,其以捐助他人的意思为法人的意思,如前述,“扶贫基金会”只能以捐助人的意思将捐助财产用于扶贫,自己不得另设意思机关,决定该扶贫财产的使用,如用于盖办公楼、为会长买汽车等。(二)执行机关这是执行法人意思机关的决定、法人章程、捐助人意思等事项机关。任何法人皆须有执行机关,否则法人的目的事业无法完成。社团法人的执行机关由单个 自然人 担任时,成执行董事或执行理事等,由自然人团体担任时称董事会或理事会等,财团法人的执行机关,通常是自然人团体、如理事会等。(三)代表机关1、代表机关的概念。这是法人的意思表示机关,代表机关对外代表法人为意思表示,是法人的对外机关,犹如自然人的喉舌。代表机关必须由单个自然人担任,故称为法定代表人。2、法人代表意思表示的效力。代表机关的权限由掌握章程或捐助人意思决定,担任法人代表的自然人在代表法人对外为意思表示时,其自然人人格被法人吸收,不再代表自己。故代表所作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归于法人,即使代表人变更也不影响该意思的效力。3、担任法人代表的条件。在积极要件方面,担任法人代表必须是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消极要件方面,必须是没有被法律禁止行为的自然人。(四)监督机关这是根据法人章程和意思机关的决议对法人的执行机关、代表机关实施监督的机关、监督机关不是法人必设机关。监督机关可由单个自然人担任,也可以有自然人团体担任,在自然人团体担任时称监事会。我国现行法将法人分为三类,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行政主体作出 行政处罚程序 如下: 1、调查。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在此过程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审核。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 行政处罚决定 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 3、决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依据《 行政处罚法 》作出决定。 4、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 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法律客观:行主体,即行律关系(指狭义的行律关系,广义的行律关系含行政关系与监督行政关系)主体,亦称行律关系当事人,指在行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行政主体从形式上分,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体如下:一、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是指依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属于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根据职权管辖范围,可将行政机关分为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包括、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办事机构。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地方各级的职能部门、地方的派出机关。要注意的是派出机关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事处。此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也属于派出机关。地方的派出机关并不是一级,但实际上却履行着一级的职能,在一定区域内依法行使对所有行政事务的组织和管理权,能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而它们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体可分为:1、行政机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因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的,具体处理和承办各项行政事务的内部组织、派出组织和临时组织。(1)内部机构:行政机关的某些内部机构在得到法律、法规授权情况下,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如工商总局内设的商标局(《商标法》授权)、国家专利局内设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法》授权)等。(2)派出机构:是指职能部门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职能部门管理某项行政事务的派出工作机构。如审计署驻各地办事处、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财政所等。(3)临时机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设立的,协助其处理某项临时性行政工作的组织。如就曾设有国家防汛救灾指挥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等。2、企业组织:在特定情况下,通过法律、法规授权,企业组织也成为行政主体。如我国的公用企业(邮电部门、铁路运输部门、煤气公司、自来水公司等)、金融企业、行政性专业公司(如国家电网公司)等。3、事业单位:教学科研单位和从事某种专门技术检验或鉴定的事业单位等,经行律、法规的授权,可成为行政主体。如《高等教育法》授予高等院校学位授予权等。4、社会团体:它们之中被授权成为行政主体的多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如《消费者权益保》授权的消费者协会。5、其他组织:一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经授权,也可从事一定行政职能活动,成为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以权力来源为标准,可分为:职权行政主体,即地域性行政主体,主要赋予行政机关;授权行政主体,即公务性行政主体,主要授予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行政主体的概念、构成与分类告诉我们,某一社会组织成为行政主体必须具备:享有行政权力(先决条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主要标准)、能承担法律责任(关键条件,这里指行政责任,还有民事、刑事责任)。总之,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成为行政主体(还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也不一定都是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成为行政主体)的社会组织(含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不一定在任何场合都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在民事活动中是民事主体)出现。只有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时才是行政主体。
第2种观点: 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法律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判决确认无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四种,分别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法定或约定的生效要件未满足的,属于“未生效”;如无其他因素影响,一旦生效要件满足,即成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2种观点: 一、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哪些种类1、民事行为能力具体如下:(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和认识能力同时具备的,其行为法律效果是有效的且不因行为能力瑕疵而无效;(2)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纯获利益行为有效,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行为能力范围之外的合同行为效力待定,行为能力范围之外范的单方行为无效;(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只有纯获利益行为有效。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什么区别1、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2、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以自然人的意思能力为前提,有判断行为后果的能力。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法律行为,简称为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行政不作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行政不作为的含义首先,行政不作为违法必须以行政主体具有法定义务为前提。这种法定义务是法律上的行政作为义务,不是其他义务。行政作为的义务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据中国的行政组织法,各行政机关都有法定职责,同时,也有要求行政机关的履行法定职责时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在实体上的行政义务,主要是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应尽到保护的职责;在程序上的义务,由于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尚未出台,行政程序的法定义务主要散见于各单行法律、行规及行政规章中,如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表明身份的义务,告知的义务,听取申辩和陈述的义务等。其次,行政不作为违法以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的不履行法定义务表现为,行政主体没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不予接受、迟延办理。如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临人身权、财产权遭受侵害时,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再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方提出的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申请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虽然未明确表示不履行但超过法定期限仍不履行,即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表示履行也不表示不履行。这里的“不履行”不是行政主体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是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未履行、延迟履行。法律客观:行主体,即行律关系(指狭义的行律关系,广义的行律关系含行政关系与监督行政关系)主体,亦称行律关系当事人,指在行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行政主体从形式上分,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体如下:一、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是指依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属于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根据职权管辖范围,可将行政机关分为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包括、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办事机构。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地方各级的职能部门、地方的派出机关。要注意的是派出机关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事处。此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也属于派出机关。地方的派出机关并不是一级,但实际上却履行着一级的职能,在一定区域内依法行使对所有行政事务的组织和管理权,能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而它们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体可分为:1、行政机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因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的,具体处理和承办各项行政事务的内部组织、派出组织和临时组织。(1)内部机构:行政机关的某些内部机构在得到法律、法规授权情况下,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如工商总局内设的商标局(《商标法》授权)、国家专利局内设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法》授权)等。(2)派出机构:是指职能部门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职能部门管理某项行政事务的派出工作机构。如审计署驻各地办事处、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财政所等。(3)临时机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设立的,协助其处理某项临时性行政工作的组织。如就曾设有国家防汛救灾指挥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等。2、企业组织:在特定情况下,通过法律、法规授权,企业组织也成为行政主体。如我国的公用企业(邮电部门、铁路运输部门、煤气公司、自来水公司等)、金融企业、行政性专业公司(如国家电网公司)等。3、事业单位:教学科研单位和从事某种专门技术检验或鉴定的事业单位等,经行律、法规的授权,可成为行政主体。如《高等教育法》授予高等院校学位授予权等。4、社会团体:它们之中被授权成为行政主体的多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如《消费者权益保》授权的消费者协会。5、其他组织:一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经授权,也可从事一定行政职能活动,成为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以权力来源为标准,可分为:职权行政主体,即地域性行政主体,主要赋予行政机关;授权行政主体,即公务性行政主体,主要授予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行政主体的概念、构成与分类告诉我们,某一社会组织成为行政主体必须具备:享有行政权力(先决条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主要标准)、能承担法律责任(关键条件,这里指行政责任,还有民事、刑事责任)。总之,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成为行政主体(还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也不一定都是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成为行政主体)的社会组织(含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不一定在任何场合都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在民事活动中是民事主体)出现。只有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时才是行政主体。
第2种观点: 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法律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判决确认无效。
第3种观点: 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具体行政行为如下:(一)行政征收,行政征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无偿和强制地取得相对人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财产或者劳务,并给予相对人适当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三)行政给付,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四)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物质或者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五)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的审查与裁决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第1种观点: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行政拘留并不是不可抗力因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第2种观点: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行政拘留并不是不可抗力因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3种观点: 不属于。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刑事拘留是指执法机关在一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临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是不可抗力因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行政拘留显然不符合不可抗力的要求,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2种观点: 一、行政拘留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如下:(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七十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第3种观点: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行政拘留并不是不可抗力因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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