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格式合同有以下特殊性:1、不可协商性,格式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无需与对方协商;2、持久性,格式条款由当事人预先拟定并可以重复使用;3、不平等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 论格式合同的优缺点:1、格式合同的优点主要是降低签订合同的成本,节省交易时间,并且可以预先分化风险,维护交易安全。2、格式合同的缺点是性较强,容易出现显失公平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同格式条款的优点是可以降低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益,节省双方的交易时间。缺点:格式合同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这就使得缔约地位的平等掩盖了事实的不平等,使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格式合同有以下特殊性:1、不可协商性,格式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无需与对方协商;2、持久性,格式条款由当事人预先拟定并可以重复使用;3、不平等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3种观点: 论格式合同的优缺点:1、格式合同的优点是降低签订合同的成本,节省交易时间,并且可以预先分化风险,维护交易安全。2、格式合同的缺点是性较强,容易出现显失公平的条款。论格式合同的优缺点有什么论格式合同的优缺点:1、格式合同的优点主要是降低签订合同的成本,节省交易时间,并且可以预先分化风险,维护交易安全。2、格式合同的缺点是性较强,容易出现显失公平的条款。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的不同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的不同有:1、格式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预先拟定,非格式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2、格式合同的条款内容由一方提供,非格式合同的条款内容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论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具体有哪些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有,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因无效合同所得的财产要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要折价赔偿;并且过错方要赔偿对方所受的损失;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是:条款依法订立有效,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条款无效。什么是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指合同中包含格式条款的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非格式合同是指格式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是指合同双方或者多方签订合同是充满随机性,并没有采用现有的固定格式的合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同格式条款的优点是可以降低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益,节省双方的交易时间。缺点:格式合同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这就使得缔约地位的平等掩盖了事实的不平等,使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2种观点: 格式条款的作用有:1、节省订立合同的磋商时间;2、节约交易成本,加快缔约效率;3、加速资本流转和市场运转;4、格式固定,便于管理和审查。【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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