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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是否有权处置查封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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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的可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可以进行查封、扣押。在涉及犯罪的财物中,有时难免会有被害人的财物被一同扣押或查封。 机关侦查中查封、扣押的被害人财产应如何处理查封、扣押后查明与案件无关的文件与物品处理的途径有以下3个:1、 继续查封和扣押;在有关犯罪事实查证属实以后,对于权属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或者虽没有争议但返还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或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都应当继续查封和扣押。 2、 发还被害人本人;有关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不存在上述几种情况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和估价后,报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发还清单返还,并在案卷材料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发还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领取人应当是涉案财物的合法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当出具委托书。侦查人员或者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为领取。3、 随案移送。查找不到被害人,或者通知被害人后,无人领取的,应当将有关财产及其孳息随案移送。机关遵循法定程序的查封、扣押活动,属于正常的执法活动。对于已经查封了被害人的财产与孳息,只有在有关犯罪事实已经查证属实,权属明确无争议,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的情况下才应该返还被害人。其他情况下只能继续查封和扣押并随案移交,在审理后一并处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可以冻结个人财产。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一条 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第二百三十三条 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 第二百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再查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 对已被人民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机关可以依法查封涉案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及涉案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必要时,可以一并扣押证明其财产所有权或者相关权益的法律文件和文书。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初查过程中,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第一百七十五条 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可以冻结个人财产。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一条 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第二百三十三条 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 第二百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机关可以依法查封涉案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及涉案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必要时,可以一并扣押证明其财产所有权或者相关权益的法律文件和文书。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初查过程中,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第一百七十五条 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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