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主要阐述了在处理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案件时,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考虑行为人采用的破坏性手段、损毁财物的目的以及是否构成其他犯罪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虽然有时会对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之间的区别产生争议,但根据法律规定,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实施盗窃行为导致公私财物损毁,应该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如果该行为还构成了其他犯罪,应该择一重罪进行处罚。根据2013年4月4日实施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在实践中,关于两罪的区别有时还会产生一些争议,例如盗窃财物后,又将该财物毁损的情形应该如何定性,笔者认为也应该认定盗窃罪。因为盗窃财物后,该财物已脱离所有人的控制而被行为人所占有,盗窃已经既遂,至于将该财物毁损只是处理赃物的一种方式,如同盗窃后窝脏、销赃的行为一样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因而不可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关于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这里公私财物我们理解应当是盗窃物之外的物,不是针对盗窃物而言,如果是盗窃财物后又毁损的应当认定为对盗窃财物的一种处理方式,不能认定构成两个罪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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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5)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6)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
(7)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10000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实施盗窃行为导致公私财物损毁,应该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如果该行为还构成了其他犯罪,应该择一重罪进行处罚。根据2013年4月4日实施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处理方式如下: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在实践中,关于两罪的区别有时还会产生一些争议,例如盗窃财物后,又将该财物毁损的情形应该如何定性,笔者认为也应该认定盗窃罪。因为盗窃财物后,该财物已脱离所有人的控制而被行为人所占有,盗窃已经既遂,至于将该财物毁损只是处理赃物的一种方式,如同盗窃后窝脏、销赃的行为一样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因而不可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等部门。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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