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规定,各级对各级负责并报告工作。权力机关听取报告,讨论、审核报告所涉及的内容,对的决策坐车全面的评价,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和要求。2.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这是权力机关对行政进行监督的一个基本方面。3.审查行规、规章、决定和命令。4.质询和询问。这是一种普遍运用的方式。质询,是指权力机关对的某些管理行为提出质问 ,要求被质询的或者其工作部门在一定时间内做出答复。询问,则是权力机关就的施政报告和一些议案向或其工作部门提出疑问,了解情况。5.视察、检查和调查。是指组织代表对工作情况进行实地了解、收集信息,听取群众意见,从中发现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6.处理公民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力机关的信访机构通过处理公民来信来访,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督促其改正。
7.对组成人员的罢免。罢免是一种严厉的惩戒方式,根据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各级有权罢免本级的组成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二)监督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名,决定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军事委员会;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长;(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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