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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将诈骗罪适用于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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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可以适用缓刑,但需满足条件。诈骗数额不达标准或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罪行。特定情节下,如退赃、被害人谅解等,可不起诉或从宽处理。诈骗与债务纠纷需区分,前者有非法占有目的,后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偿还。

法律分析

一、犯诈骗罪可以适用缓刑吗

诈骗罪可以判处缓刑,但是,必须是要满足规定条件。

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判决缓刑的条件是:

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属于“数额较大”范围,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于上述犯罪结合其它情节,可积极争取判处缓刑。

二、诈骗罪与非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1)诈骗数额不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对于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小,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刑法对本罪的构罪条件以数额较大为唯标准,因此,不论诈骗情节严重程度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有多严重,只要数额没有达到较大的标准,都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另外,刑法已经取消了惯骗罪,因此,不能再对虽有多次诈骗行为,但诈骗数额尚未达到较大的行为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对于以代人购物为名,取走货款,未买到物品,又擅自挪用该货款,且拖欠不还的行为,应当查明其真实目的,正确判断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判明其确是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暂时挪用后仍打算归还的,则不能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数额虽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具有特定情节的。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37条、《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根据《诈骗解释》第4条的规定,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实践中,要注意区分诈骗罪与债务纠纷的界限: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后者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一时无法偿还;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是因为客观的原因不能归还,而是根本不打算偿还。

结语

犯诈骗罪可以适用缓刑,但需满足一定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判决缓刑的条件包括: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认为暂不执行刑罚不致再危害社会;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于诈骗罪的认定,需考虑数额是否达到较大标准、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是否存在特定情节等因素。此外,应注意区分诈骗罪与债务纠纷的界限,后者缺乏非法占有目的。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积极争取判处缓刑或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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