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即一旦发生逾期的违约情形,出卖人应支付确定金额的违约金,则逾期的违约金属于一时性债权。一时性债权是指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某一时间到来或特定事由发生时而成立的且数额固定化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具体数额,也明确了违约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违约金的诉讼时效亦开始起算。其后续时间对债权构成或数额变化不产生任何影响,无须时间补充即告成立和完成。即逾期的违约金的诉讼时效从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约之日起计算为三年。2、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每日或者每月为单位累计计算违约金数额,则该违约金的数额随着违约行为的持续而不断增长,则当事人约定逾期违约金为继续性债权。违约金应当以每个个别债权分别适用诉讼时效,自起诉之日倒推三年的违约金一般仍然应当予以保护,自起诉之日起回溯超过三年的部分应当认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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