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 强制执行 之权利,请求不许对该标的实施执行之 诉讼 。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申请执行人对中止对特定标的执行的裁定不服,认为案外人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继续对该执行标的进行执行的诉讼。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应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起诉讼。人民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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