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培训机构的扶持:建立分类管理制度,支持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差别化体系,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学校;放宽办学准入条件,不得社会力量投入教育;拓宽筹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鼓励捐赠。
法律分析
国家对培训机构的扶持:
1、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登记。
2、建立差别化体系。国家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
3、放宽办学准入条件。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领域,不得。
4、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
拓展延伸
加强我国培训机构监管的重要性
培训机构在我国的发展日益迅猛,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因此,加强我国培训机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强化监管可以有效保障培训机构的合法合规运营,防止虚假宣传、违规操作等行为的发生,从根本上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其次,加强监管可以提升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和学习环境。此外,加强监管还能有效防范培训机构的不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的良性竞争。总之,加强我国培训机构监管对于保障教育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及促进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加强我国培训机构监管,有助于保障合法合规运营,维护消费者权益;提升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防范不当竞争行为,促进行业良性竞争。这对于保障教育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及促进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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