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以达成和解协议。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同时,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可以要求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以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按照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的,单位可以要求其作出赔偿。但是这个赔偿应该与单位需要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分开计算,而在结算的时候则可以合并结算。若是离职后单位不支付工资,可以先予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申请调解。若不愿调解的话,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裁决,还可以依法向提起劳动诉讼。
拓展延伸
劳动诉讼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特别是在解决离职后公司拖欠工资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补缴欠发工资,并承担违约金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1.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其依法调查处理。
2. 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
3. 向人民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
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例如工资单、银行流水等。同时,劳动者还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以证明自己的工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建议劳动者在遇到拖欠工资的情况时,及时咨询律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以达成和解协议。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同时,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作出赔偿,但是这个赔偿应该与单位需要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分开计算,而在结算的时候则可以合并结算。如果单位不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先予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申请调解。若不愿调解的话,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裁决,还可以依法向提起劳动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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