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除了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于一审终审制,因此,不开庭审理的案件适用一审终审,但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一审终审制适用哪些案件
一审终审指一个案件经过一级人民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一审人民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以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1.最高院作的一审民诉案件;
2.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以外的所有裁定;
3.督促程序审结的案件;
4.公示催告程序审结的案件;
5.以特别程序审结的案件;
6.依照破产程序审结的案件;
7.一审以民事调解书结案的案件;
8,所有的决定都不能上诉。
特别程序是什么
特别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一种,普通程序的对称,指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特殊类型案件的一种程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均为非民事权益争议的案件,审理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某些法律事实和民事权利的有无。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所审的系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应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起诉。
一、民事诉讼审理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最高人民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
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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