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个业主拒交的理由行不通:
1、因不居住、未使用而拒交以房子还未居住,未使用物业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一般得不到支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支出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等。所以在购买房屋以后,不管住与不住,都应该交纳物业费。
2、物业服务质量(保洁、绿化等)不合格而拒交业主不能以物业服务质量(保洁、绿化等)不合格拒。若是认为物业服务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业主可以依法追究违约责任,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服务质量不合格属于一般违约,不能直接完全不履行,因此拒交物业费得不到支持。
3、因在小区人身、财产受到损失而拒交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如在小区内被人打伤,或者车子被偷等,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是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在管理上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业主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若是物业公司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可以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同样的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4、房屋流转已约定物业服务费缴纳方法而拒交房子出租后,业主与承租人对交纳服务费用都负有连带责任,不能推脱给对方而拒交物业费。第41条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这里明确了业主与承租人对物业费的。
5、因房屋质量不好而拒交房屋质量不好,是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法律问题,物业管理费用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法律问题,二者不能混淆。因此以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如房屋漏水、墙体脱落、玻璃破裂等为由拒交物管费的,一般不能得到的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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