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刑事诉讼中第二审人民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除上述案件外,其他案件一般不开庭审理。人民决定不开庭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反映情况,也可以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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