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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在哪些情况下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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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毁损、灭失责任主要由不可抗力、货物自身性质或合理损耗、托运人或收货人过错所引起。承运人在证明不可抗力、货物性质或合理损耗、托运人或收货人过错的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包括船舶管理过失、火灾(除非承运人过失)、天灾、战争、行为、货物自然特性、包装不良等。承运人需承担举证责任除非涉及火灾原因。

法律分析

(1)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地震等不可抗力作为人力所不能抗拒的法定免责条件,也同样适用于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情形。

(2)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的。液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自然挥发等属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所造成的货物毁损、灭失,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没有关系,所以不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3)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五)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或者司法扣押;

(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承运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对于由不可抗力、货物自身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所造成的货物毁损、灭失不承担责任。同时,在责任期间,若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是由船员过失、火灾(除承运人过失外)、天灾、战争、行为、检疫、罢工、货物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包装不良、船舶潜在缺陷等原因所致,承运人也不负赔偿责任。承运人在免除赔偿责任时,应承担举证责任,除非涉及承运人过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四章 进出境物品 第四十 进出境邮袋的装卸、转运和过境,应当接受海关监管。邮政企业应当向海关递交邮件路单。

邮政企业应当将开拆及封发国际邮袋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海关应当按时派员到场监管查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2015修正):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三十条 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对进出境的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和国际邮递物品实施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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