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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能否采取实物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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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采取实物出资,但需遵守法律规定。非货币财产应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历史股东退出公司后不再具有股东资格和权利。股权转让需经过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公司章程有规定,按照章程执行。

法律分析

一、股东能否采取实物出资

股东能采取实物出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历史股东是不是还是股东

历史股东即退出公司,与公司之间没有关系,不再是公司股东。

历史股东是通过转让其全部股份、请求公司回购其全部股份等方式而退出公司的人,在退出公司后,就不再具有股东资格和享有股东权利。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采取实物出资,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需遵守法律和行规的规定。对于非货币财产的作价,应进行评估核实,不能高估或低估。历史股东一旦退出公司,不再具有股东资格和权益。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购买比例可协商确定或按出资比例行使。如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应依照章程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v(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v(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一百七十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一百三十一条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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