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户口迁移并不强制,迁移与否由当事人自愿选择,无人或机构有权强制迁走户口。如果需要办理户口迁移,应由户主或本人依法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需申报迁出登记,迁往城市需提供相关证明,迁往边防地区需经机关批准。户口变动需由户主或本人申报变更登记。
法律分析
我国法律并不强制,当事人可选择迁移,也可以选择不迁移,如果需办理户口迁移的,应当由户主或者本人,依法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离婚后女方户口不是必须迁出,我国法律没有规定需要迁走,也没有规定说再婚后必须不迁走,公民迁移户口完全是自愿选择,任何人或者机构(包括和)都无权强制迁走户口的。若当事人决定办理迁移手续的,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结语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公民在迁移户口方面享有自主选择的权利。法律并不强制要求公民迁移户口,迁移与否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如果需要办理户口迁移,应当由户主或本人按照法律规定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无论是迁往城市、边防地区,还是因婚姻、离婚等事由引起的户口变动,都需要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公民在迁移户口方面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任何人或机构均无权强制迁走户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结婚登记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离婚登记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离婚第一千零七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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