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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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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家口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材料

注销申请书;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决定注销的会议纪要;

《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印章和财务凭证;

《清算审计报告》。

二、张家口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条件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出具审查同意的文件,其他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三、张家口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条第一款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条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是本级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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