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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的核算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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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弥补经费不足,经主管部门批准,事业单位除完成专业任务外可以组织经营活动。有些单位在开展经营活动之前还要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证等。会计部门必须按照新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经营活动单独设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经营活动的管理

事业单位进行经营活动,年初应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并列入部门预算;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组织收支的确认与核算;要严格区分经营支出与事业支出的界限,既不能把应列入事业支出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也不能把应列入经营支出的项目列入事业支出;对外提供商品产品的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置专门的账户对其进行内部成本核算;凡从事销售和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事业单位还应计算缴纳,并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等。

经营收入的核算

经营收入是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在会计核算时必须明确两点:一是,经营活动的收入而非专业活动收入,取得时不得计入“事业收入”。二是,组织收入的是附属的非核算单位,而不是核算单位。“非核算”是相对于“核算”而言的,核算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在管理上有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且在当地银行开户;进行经营活动,并能同其他单位单独订立经济合同;计算盈亏。显然,经营收入不是核算单位获取的收入,而是由事业单位对社会提供服务取得的由单位集中核算的收入,支出亦然。经营收入的账务处理如下:

1.对外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

(1)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经营收入———×××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消费型;一般纳税人采用“税款抵扣法”计算应纳税额,即:一般纳税人应纳=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另外,为了正确核算,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应在“应交税费”一级科目下设“应交”二级科目,再在“应交”下至少设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和“已交税金”等四个三级科目。其中,当购进的非自用材料发生盘亏、毁损、报废、对外捐赠、无偿调出等税法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时,应计入“进项税额转出”明细账。

(2)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经营收入———×××应交税费———应交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小规模纳税人不实行“税款抵扣法”,因此,在具体核算时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只设“应交”一个明细科目即可。二是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收入是“倒计”的,首先把含税销售额(商品单价×销售数量)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其次,根据不含税销售额直接乘以征收率(3%),其乘积即为额,然后用含税销售额踢出额的差即为经营收入。

(3)其他事业单位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经营收入———×××

2.计算其他税费时:

借:经营支出———税费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税

3.发生折扣折让时:

借:经营收入经营支出———现金折扣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4.期末转账时:

借:经营收入

贷:经营结余

【例1】事业单位附属非核算单位经税务机关核定为为一般纳税人,销售产品一批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专用显示:货款200000元,税款34000元。

借:应收票据234000

贷:经营收入200000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3400

【例2】某事业单位附设一旅店并实行非核算,本月份收到住宿费收入100000元,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100000

贷:经营收入100000

借:经营支出———税费支出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3000

一、确认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前两个条件是企业必须从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第三个条件是企业自身财务处理问题,必须对资金及资金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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