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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房产可否由媳妇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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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了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的继承权。如果他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仅享有对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继承权,而且被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遗产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一条规定了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在继承中的地位和权利。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丧偶的儿媳或丧偶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不仅对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而且法律规定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拓展延伸

公婆房产如何继承?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公婆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或者遗嘱的情况下,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继承。

然而,如果公婆的房产是其个人财产,那么夫妻双方就不能直接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处理或者依法处理。因此,如果公婆的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处理或者依法处理。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公婆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其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应该明确并尊重彼此的意愿,遵循法律规定和公婆遗嘱,办理相应的房产过户手续。

结语

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丧偶的儿媳或丧偶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不仅对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而且法律规定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我们应该尊重丧偶的儿媳和丧偶女婿的继承权,让他们享有应有的尊重和权益。同时,我们也应该遵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继承遗产,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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