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工伤伤亡,工伤职工即使存在违章、违规操作而伤亡,个人也不承担责任,所有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民事的人身伤害赔偿(在工作中意外死亡),则要根据责任来定赔偿。
承包商没有营业执照,为非法用工单位,那么,你哥与承包商不存在劳动关系,就不能按工伤来处理。只能到直接起诉承包商,要求赔偿(可参考《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9号,一次性赔偿大约为10倍当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当然,得按责任比例来赔偿,如对等责任,只能赔总额的一半)。
因将工程承包给无资质的承包商,应承担连带责任,你可将其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当然,你也可通过该部门协商解决。
承包商没有营业执照,这是有可能的,但接的工程,他必然是挂靠别家公司的。
现在不应当追究这个问题。追究过头了,万一工头跑掉,说“谁请你的,你找谁”,那就成了无头案了。
这是工伤,是肯定的,问题是对方是否承认。
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直接找律师。当地不行,就一级级往上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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