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分公司作为母公司的附属机构,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也就是说,分公司虽然有公司字样,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需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分支机构属于总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可以参与许多民事活动,在民事活动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那么,如果分支机构在现实生活中涉及诉讼,能否作为合格的主体参与诉讼,就是无数人期找出的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分公司可以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分公司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承担民事责任,但为了方便其诉讼,我国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其诉讼权利。所以分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主体。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分公司虽然可以作为诉讼主体,但不能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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