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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开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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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政事业单位可以开设的银行账户有:财政缴款专户、经费账户、住房基金专用账户、基本建设账户、国债专项资金专户。其中:经费账户、住房基金专用账户、基本建设账户、国债专项资金专户,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在国有或国家控股银行开设和管理;财政缴款专户由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指定在一个银行开设。每种账户只准开设一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的金额,应当根据无形资产原价和摊销年限确定。行政单位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是否计提折旧由财政部另行规定;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折旧金额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原价和折旧年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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