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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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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赔偿请求人

1、公民

(1)直接受害的公民本人(特殊情形下监护人代请求);

(2)受害人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间接受害人;赔偿请求权的转移。与原告资格转移不同的是:原告资格是转移给近亲属。

2、法人和其他组织:

(1)直接受害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终止的话,承受权利者;

(3)被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法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法人以及被撤销、变更或者注销的法人,一般不发生资格转移。

3、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对等保护原则)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1、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

2、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委托的行政机关;

5、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情况);

6、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撤销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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