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的区别如下:1、移送的原因不同,移送管辖的情况为已经受理了案件,但是发现存在管辖权错误,移送给有管辖权的,管辖权转移的情况为上级或者下级有管辖权,但是存在不适宜行使的情况,例如涉及到院长回避等情况;2、处理方式不同,移送管辖发生在同级之间,管辖权转移发生在上下级或者同级之间,可能是级别管辖转移,也可能是地域管辖转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报共同的上一级指定管辖第三十上级人民有权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批准。
下级人民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