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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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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如下:

1、劳动仲裁是在职工与企业事实上已形成了劳动关系的前提下,主要是解决个人和单位的劳资纠纷等问题。 商事仲裁委是一个带有民间性质的机构,主要解决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2、劳动仲裁由法律规定为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而经济仲裁只能在双方有明确具体的仲裁协议才能发起;

3、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是一个不收费的。 商事仲裁委员会是一个民间机构,是收费的;

4、劳动仲裁的结果是裁决书,且一裁终局。 而经济仲裁的结果是裁决书,但是可以申请撤销;

5、商事仲裁程序中,在开庭前要先行调解。 而劳动仲裁则不需要;

6、劳动者同一个请求问题,不会出现多个诉讼地位。 而在商事仲裁中,同一个请求问题可能会出现不同的诉讼地位,这也是商事仲裁与劳动仲裁不同的地方。

仲裁分为以下四种:

1、先行裁决。先行裁决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仲裁庭就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所作出的裁决;

2、最终裁决。最终裁决即通常意义上的仲裁裁决,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争议事项作出的终局性判定;

3、缺席裁决。缺席裁决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情况下的裁决;

4、合意裁决。合意裁决即仲裁庭根据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作出的仲裁裁决。

综上所述,签订劳动合同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应该认真审查和注意各项事项,确保劳动合同的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起诉。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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