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和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国办发[2003]74号),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了《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2016年11月18日财政部发布《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财政部、监察部2003年11月17日发布的《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同时废止。 为加强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第十三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第十四条 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并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