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一)财产保全费对于 离婚案件中 ,为防止 一方转移财产 ,导致判决生效后不便执行,律师一般会建议当事人向 申请财产保全 。人民收取财产保全费的标准是: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当然,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 亦有技巧。为防止对方在获知起诉后转移财产,最好能在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最迟在立案的同时作出保全申请。对于财产保全,一会要求提出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而且,提供担保的财产,不能是 夫妻共同财产 。比如,在结婚后购买的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就不能做为担保的财产。为此,在一些担保行业比较发达的城市,亦会准许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当然,委托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亦是要收费的。收费标准一般在担保金额的1%左右。 (二)财产评估费在 离婚诉讼中 ,对于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并且双方又无法通过竞价来对财产进行评估的,会要求原告申请评估。评估机构的选择,并不是由当事人在市场上随意挑选,必须在事先认定的评估机构中选择。诉讼离婚相比 协议离婚手续 要复杂一些,而过程中也更耽误当事人的时间,并且还会涉及到诉讼费等的收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