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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后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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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后果: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借款合同。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属于违约行为,贷款人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并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借款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借款合同内容包括贷款类型、货币类型、用途、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的规定,借款合同应当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贷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贷款类型、货币类型、用途、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第六百六十九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贷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第六百七十条规定,贷款利息不得提前从本金中扣除。提前扣除本金利息的,应当按照实际贷款金额返还贷款,计算利息。第六百七十一条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提供贷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借款合同中的当事人都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贷款人的权利如下:

1、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

2、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

3、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权;等等。

贷款人的义务如下:

1、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2、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等等。

借款人的义务如下:

1、提供真实情况;

2、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3、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三、借款人不按合同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1、借款合同可以约定款项的使用途径,借款人和贷款人都要受合同的约束2、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途径使用,属于合同违约3、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贷款人可以采取的措施的有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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