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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伤残等级评定法律依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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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岛市伤残等级评定法律依据有哪些

1.《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

“残疾等级评定”部分“办理流程:①提交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事处)审核后应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五条:“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事处或者乡镇提出书面申请。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事处或者乡镇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审查。”

二、青岛市伤残等级评定受理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并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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