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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版物的认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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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非法出版物归各级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管辖。如果牵涉刑事案件的,移交机关。

非法出版物是指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以及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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