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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的客观方面是如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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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抢夺罪的客观方面认定如下:客观上,抢劫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出人意料、公然对财产行使有形力,使他人来不及抗拒,而获得大量财产。抢劫行为必须公开进行,但并不意味着抢劫行为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进行,而是指公开抢夺财产,或者在被害人能当场得知财产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劫行为,抢劫是直接抢夺财产的动机,即直接暴力财产而不是直接对人体行使暴力;如果实施抢夺,被害人可以当场发现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或者被胁迫,即使行为人夺取财产,使被害人摔倒、受伤或者死亡,也不构成抢劫罪;伤害和死亡结果另有其他犯罪的,视情况从一重论处或者与抢劫罪并罚,但是,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劫的,应当以抢劫罪论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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