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服务协议是一个较为清晰的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很简单,即物业管理单位提供服务,业主缴纳物业费。提供符合协议约定的服务,是物业管理单位的义务,其服务明显不达标,也就是说违反了协议的约定,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那么作为业主,当然也有权利拒绝履行支付义务,这是合理正当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在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催缴的合理期限内,向请求业主交纳物业费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