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但是有时候物业并没有尽到妥善进行物业管理的义务,因此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有权拒绝缴纳物业费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八种情况业主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的:
一、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二、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三、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缴纳;
四、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停拒缴,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五、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缴;
六、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缴。
七、因房屋质量问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八、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缴;
因此,遇到上述情况时,业主有权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