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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在实现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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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是指协议离婚。包括在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由民政局颁发解除和在由法庭调解达成离婚协议,作出离婚裁定两种情况。这两种情况的法律结果都是解除了法定的婚姻关系。

实践中,我国人员流动情况非常突出,男女双方可能均不在户口所在地生活和工作也是普遍现象,比如,男女双方户口分别在和黑龙江,但人却分别在北京或上海工作,如果按一般思路,双方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就只能回或黑龙江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因路途遥远并不现实。而其实协议离婚不仅仅是在民政局办理,也可以在一方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办理。

如果双方符合了协议离婚的条件,而回户口所在地办理交通费用和时间成本较高的话,不如通过诉讼方式调解离婚,诉讼成本也很低,比如在北京、上海,大多数基层人民都设有速裁庭、简易法庭或称便民法庭,对此这类案件若文书齐全、操作得当,当天就可以办理完毕,,诉讼费最低只为50元。只不过出具的不是离婚证,而是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一经签订即产生同判决书同等法律效力,而且从某种程度上说,民事调解书的效力要较离婚证更高,一方不履行调解书内容,对方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在调解离婚是现代都市男女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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