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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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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享有上诉权。在代位权诉讼中,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债务人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出上诉的,应予受理。

在代位权诉讼中,把代位权债权人列为原告,次债务人列为被告。代位权诉讼当事人中的债务人应当被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其并不存在于债权人(即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也不会与被告一同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一、代位权行使对第三人影响有哪些

代位权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债务人,对其效力为:如果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则债务人受此裁判的约束,在将来的诉讼中不得提出与判决主文相悖的请求。但是如果债务人未得到通知而没有参加诉讼,因其没有提出攻击防御方法、未得陈述,因此,裁判对其没有效力,如果债务人对裁判有异议,仍然可以另行起诉。

二、代位权的诉讼效果是怎样的

代位权的诉讼效果是:

1.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诉讼经人民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自己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起诉讼。人民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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