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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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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赔偿的范围

(一)司法赔偿的赔偿范围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8、人民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才可以申请司法赔偿;超过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范围的赔偿申请,人民赔偿委员会不予受理。

(二)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超过赔偿范围的赔偿申请的情形:

1、纪检、监察部门作出处分决定后又予撤销的;

2、人民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又经再审程序改判的;

3、民事判决执行不能的;

4、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民事部分执行不能的;

5、民事案件经再审改判后执行回转不能的;

6、其他非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形。

(三)不同司法赔偿申请的案件,其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也是不同的:赔偿义务机关为实施违法职权行为,以自己名义代表国家参加国家赔偿审判程序,以自己名义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国家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赔偿案件依下列方式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1)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为赔偿义务机关;

(4)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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